国君只用赏罚就可以治理好臣民吗?
材料通过一系列的论证,试图得出“国君只用赏罚就可以治理好臣民”的结论。但是材料中的论证存在诸多逻辑漏洞,现分析如下:
首先,“人的本性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未必推出“都会追求奖赏,逃避刑罚。利是指对个人有好处的事情。害是指对个人有坏处的事情。奖赏和刑罚是属于“利”与“害”的其中一种,整体未必推出部分。因此只用赏罚就可以治理好臣民的结论也是不足为信的。
首先,由“人的本性好利恶害”难以推出人们都会追求奖赏逃避刑罚。因为人的行为除了受本性的影响外,还受环境、教育的影响。况且,好利可能是追求其他利益而未必是奖赏;同理,恶害也未必是逃避刑罚。所以更不能由此推断出只利用赏罚即可把臣民治理好的结论。
其次,“廉政建设关键未必只在于任用官员后有效防止以权谋私”。人的本性好利恶害,但仍可能存在脱俗于本性的不求私利的廉洁之士。既然如此,则在选拔官员时就可以设置标准寻求廉洁之士,再说只在于任用官员后有效防止以权谋私就没有道理了。
其次,世上未必不存在廉洁之士。受道德的约束,涌现了大批诸如包拯这样的清廉之士。因此也就推不出没必要寻找廉洁之士。廉政建设关键也就并非只在于任用官员后防止他们以权谋私。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在任用前对官员进行廉政教育,转变贪腐观念等。
再次,通过设置监察官防止官员以权谋私未必不合理。监察官好利恶害未必一定就会以权谋私,监察官通过制止官吏以权谋私获得提拔、避免犯罪,也是一种好利恶害的表现。因此,设置监察官未必是让一部分以权谋私者制止另一部分人以权谋私,所以无法推出共谋私利。
再次,依靠监察官去制止其他官吏以权谋私的结果未必会共谋私利。以权谋私是违法行为,其利害关系并不明确,因此就算监察官出于好利恶害的本性也未必会以权谋私。此外,即使检察官也谋私利,他与其他官吏所谋之利很可能各不相同,也就不存在共谋私利的结果。
最后,利用赏罚方法促使臣民监督未必可行。官员可以通过提供相比揭发更多的奖赏,以避免自己以权谋私被揭发。这样臣民处于好利恶害本性,就不会揭发。此外赏罚制度可能会造成官员之间的相互包庇,共谋私立。反而以权谋私的罪恶行为更容易藏身。
最后,利用赏罚的方法未必能促使臣民去监督。因为臣民不一定了解以权谋私的事实,即使了解,也可能因为包庇官员会得到更高的利益或者揭发会遭受更高的处罚而隐瞒;此外,即使以权谋私的罪恶行为无法藏身,如果没有严厉的惩罚加以管制,贪婪的人可能依旧如此。
综上所述,由于材料中存在着诸如此类的逻辑问题,以此得出“国君只用赏罚就可以治理好臣民”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